5月29日FDA發布了針對藥品著色劑變更的草案指南。一般情況下,此類變更現將被視為中等變更,提交“30天內生效變更”(Changes Being Effected in 30 days,CBE-30)即可。
早在1997年2月發布的《速釋制劑擴大規模或上市后變更指導原則有關事項的問題和解答》(SUPAC-IR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SUPAC-IR Guidance)中,藥品著色劑變更曾被認定為重大變更,需提交“預先批準補充申請”(Prior Approval Supplement,PAS)。原文是“從一種顏色改為另一種顏色應當按PAS申報”(A change from one color to another should be submitted as a prior approval supplement.)
新指南適用于:
新藥申請(NDA)和簡化新藥申請(ANDA)的藥品;
不通過藥品申請上市的藥品,包括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 Act)第505G節規定的非處方藥(即非處方藥專論藥品);
根據FD&C Act第503B節規定的配藥產品;
其他受cGMP要求管轄的藥品。
不適用于:
著色劑作為藥品活性成分的藥品(例如,亞甲藍)。
根據FD&C Act第505(b)(2)節批準的藥品,如果更換著色劑會導致藥品性質改變。
通過生物制品許可申請(BLA)上市的生物制品,因為生物制品很少使用著色劑。如果生物制品中使用了作為非活性成分的著色劑,則該著色劑必須在FDA的著色劑法規中明確列出(FD&C Act的section 721(a)-(b) 和21 CFR parts 70-71, 73-74, 以及 80-82.),并且其使用必須符合法規。
并非所有色素變更都是CBE30,具體分級依據是:
微小變更:如果只是移除著色劑而非替換,將被視為微小變更,申請人需要在年度報告中描述這一變更。
中等變更(CBE-30):如果更換的著色劑在FDA的著色劑法規中有明確列出,并且其使用水平和用途符合法規要求,通常可以被視為中等變更。此時變更著色劑不應導致其他非活性成分的變化(Changes in the levels of other inactive ingredients)超過目標單位劑量重量的5%。
重大變更:如果變更(如著色劑混合物中的稀釋劑)涉及特定人群(如新生兒)使用,導致需要更全面的評估時,將被歸類為重大變更。
藥企必須確保所選的替代著色劑符合FDA法規中關于藥品使用的相關規定,并且其使用水平和用途與法規要求相符。如果藥企打算使用未在FDA法規中明確列出的著色劑,就必須向“人類食品項目”(Human Foods Program)提交請愿書。
FDA曾于1月15日宣布禁止在食品和口服藥物中使用紅色3號染料。隨著“令美國再次健康”(MAHA)等頂層政策推行,接下來色素監管方面可能還會有變化,國內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相關動態,及時作出反應。
另外,經查我國化藥、生物制品和中藥上市后藥學變更技術指南關于色素的內容,其宗旨是2021年2月《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一般來說,輔料種類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著色劑、矯味劑的變更除外。”
具體而言,化藥指南中,去除著色劑一般是微小變更,改變著色劑的種類或增加其用量(小于處方總重量2%)則為中等變更。中藥指南中,“增加或改變涉及兒童用藥的香精、色素、矯味劑的種類或用量,不影響藥品質量的”為中等變更,否則為微小變更。生物制品指南未涉及此類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與國內指南表述不同,FDA指南中的5%限值指的不是著色劑本身,而是“其他非活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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