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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免于臨床試驗的古代經典名方僅允許藥企申報,如何注冊?(附國家發布的第一批100種古代經典名方目錄)
發布時間: 2018-06-04     來源:

近日(5月2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了《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簡化注冊審批管理規定的公告(2018年第27號)》。這意味企業生產我國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進入了更為實際的可操作階段。

此前,2017年7月1日,討論33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正式施行?!吨嗅t藥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2018年4月1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發布《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第一批)》,為企業生產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提供了參照。 

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起草說明》顯示,《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文件)印發后,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加強了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溝通,以共同加快經典名方制劑相關文件的起草。2017年5月,成立起草工作組,明確起草的思路和分工。2017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上網公開征求意見。隨后,根據收集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4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局長專題會審議了《規定》,予以原則通過。會后,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并組織召開定稿會,完善了有關文字。2018年5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再次完善了《規定》。

《規定》共22條,內容依次涉及經典名方目錄、簡化審批的條件、申請人資質、物質基準的申報與發布、經典名方制劑的注冊程序及管理要求、各相關方責任等。

《規定》同時明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僅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和注冊申報

根據國家藥監局此次發布的《審批管理規定》,生產我國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僅允許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等責任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和注冊申報。 

《起草說明》表示:考慮經典名方制劑來源的特殊性,即經典名方是歷代醫家的臨床經驗總結,是先賢留給后人的寶貴財富,不屬于某個個人或科研機構所專有,批準經典名方制劑上市是為了更好地滿足中醫臨床使用經典名方的需要,而且藥品生產企業具有完整的生產能力,能更好地承擔起質量控制的主體責任,鑒于此,將經典名方制劑申報主體僅限定為藥品生產企業是適宜的,科研機構可參與相關研究工作。 

申報資料的受理、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現場檢查、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標準復核、抽樣檢驗以及經典名方制劑上市后變更等的相關注冊管理要求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重點內容說明 

(一)關于經典名方物質基準

經典名方在我國有著悠久、豐富的人用歷史,但由于其藥材不穩定及成份復雜,其質量的批間一致性易受到影響,不利于療效的穩健發揮。為此,在借鑒日本漢方藥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引入了物質基準的管理要求,以其作為質量控制的基準。但是,在文字表述上是否沿用“標準湯劑”的叫法,專家提出了不同意見。有的專家認為中藥起源于我國,不能照搬日本的表述語匯。又有專家建議使用“標準制劑”“原方制劑”的表述,但由于“制劑”系成藥概念,易引起誤解,因此未予采用。綜合多方因素,最終在征求意見稿中采用“標準煎液”的表述。然而,“標準煎液”的表述仍存異議,一些同志認為不能完全反映散劑、膏劑等臨床用藥方式。無論日本漢方藥的“標準湯劑”還是征求意見稿中的“標準煎液”均意在為制劑提供“物質基準”,是衡量制劑與中醫臨床所使用的藥用物質是否一致的標準,因此,綜合各方意見,最終統一表述為“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對湯劑而言,該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又可稱為“標準湯劑”或“標準煎液”。

(二)關于受理審批程序

經典名方制劑的受理審批程序應根據其自身特點予以合理設計。經典名方制劑的研制分“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研制與制劑研制兩個階段,但申請人在申報注冊時僅按申請經典名方制劑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冊申請,無需提交“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注冊申請。此程序設計主要是為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要求,方便申請人申報,避免“兩報兩批”。

對于在發布統一的 “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前申請上市的,可僅提交“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有關的申報資料,并在“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發布后補充提交經典名方制劑的相關申報資料。審核“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申請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長補充資料的時限,同時向藥品審評機構說明理由。 

藥品審評機構在收到首家申請人提交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后5日內,在其網站公示申請人名單,公示期為6個月。公示期內,其他申請人可繼續通過申請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該“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一并予以公示。經對藥材選取的代表性、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對應實物的制備方法與古代醫籍記載的一致性、經典名方物質基準與制劑的質量相關性等方面的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均不符合要求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可以允許其他申請人繼續提交“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 

而對于在發布相應“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后申請上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完整的注冊申報資料,包括生產企業自行研制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對應實物的相關資料、制劑申報資料、毒理研究資料等,不存在“關門時限”的問題。

(三)關于質量控制

中成藥質量一致性一直是中藥質量控制的難點,單純依靠終端標準檢驗有很大的局限性。為保證經典名方制劑質量與療效的相對一致,需要建立從藥材源頭到飲片、中間體、制劑全鏈條的質量控制措施,且整個過程需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比對。在質量比對、控制中,質量評價的指標和方法尤為關鍵。指標的選擇需要綜合考慮藥材-飲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對應實物-制劑的相關性以及與臨床療效的相關性,需采用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等整體控制方式對中間體、制劑的質量進行控制,鼓勵使用DNA條形碼檢測、生物活性檢測等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應用。同時,參照國際上質量控制的先進理念,引入了“質量屬性”方面的要求,申請人需對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或一致性的物理、化學、生物活性等質量屬性進行研究,并據此選擇評價指標。

綜上,考慮中藥質量控制的復雜性,申報資料要求主要是基于通過藥材、飲片到制劑的生產全過程控制以全面控制經典名方制劑質量的目的而設定的,符合目前中藥質量控制的發展趨勢,因此,這些要求不應被視為是僅針對經典名方制劑設置的技術高門檻,更不應被視為與簡化審批相矛盾。簡化審批的目的不是為了降低技術要求,而是為了傳承發展好中醫藥事業。只有不斷加強質量意識,才能使經典的方劑轉化成經典的中成藥產品。 

(四)關于非臨床安全性研究

經典名方雖然有著長期的人用史,但一直缺乏系統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科技部“十二五”有關專項在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中已發現個別經典名方出現明顯安全性風險,也說明經典名方制劑有必要進行非臨床安全性研究;此外,一些藥材存在多基原的現象,而不同基原的使用可能帶來不同的安全風險。因此從保證公眾安全用藥出發,規定每個經典名方制劑申請人均需系統、深入地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簡化注冊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加強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以下簡稱經典名方制劑)的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來源于國家公布目錄中的古代經典名方且無上市品種(已按本規定簡化注冊審批上市的品種除外)的中藥復方制劑申請上市,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實施簡化審批。 

第三條 實施簡化注冊審批的經典名方制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處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藥品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

(二)處方中藥味及所涉及的藥材均有國家藥品標準; 

(三)制備方法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一致; 

(四)除湯劑可制成顆粒劑外,劑型應當與古代醫籍記載一致;

 (五)給藥途徑與古代醫籍記載一致,日用飲片量與古代醫籍記載相當;

(六)功能主治應當采用中醫術語表述,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一致; 

(七)適用范圍不包括傳染病,不涉及孕婦、嬰幼兒等特殊用藥人群。

第四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等責任的藥品生產企業,并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具有中藥飲片炮制、提取、濃縮、干燥、制劑等完整的生產能力,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要求的經典名方制劑申請上市,可僅提供藥學及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免報藥效學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料。申請人應當確保申報資料的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第六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研制分“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研制與制劑研制兩個階段。申請人應當按照古代經典名方目錄公布的處方、制法研制“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并根據“經典名方物質基準”開展經典名方制劑的研究,證明經典名方制劑的關鍵質量屬性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確定的關鍵質量屬性一致。

“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是指以古代醫籍中記載的古代經典名方制備方法為依據制備而得的中藥藥用物質的標準,除成型工藝外,其余制備方法應當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一致。 

第七條 申請人按申請經典名方制劑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冊申請。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相應的 “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前申請上市的,可僅提交“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有關的申報資料,并在“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發布后補充提交經典名方制劑的相關申報資料。審核“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申請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長補充資料的時限,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說明理由。 

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相應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后申請上市的,應當按本規定第五條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冊申報資料。 

第八條 受理經典名方制劑上市申請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可安排與申請人進行會議溝通,對“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等提出意見建議。申請人應當根據溝通交流結果修改、完善申報資料。

第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在收到首家申請人提交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后5日內,應當在其網站公示申請人名單,公示期為6個月。公示期內,其他申請人可繼續通過申請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該“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申請人名單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結束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經典名方物質基準”進行審核,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形成“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統一標準(以下簡稱統一標準)。經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均不符合要求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可以允許其他申請人繼續提交“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應當對經過審核的統一標準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月,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公示期結束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根據收集到的反饋意見,組織申請人、專家對該標準進行修訂,并將審定后的統一標準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 

鼓勵申請人參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發布的統一標準中標注起草單位的名稱。 

第十一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收到經典名方制劑申請上市的申報資料后,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及毒理學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按照審評需求啟動研制現場檢查和生產現場檢查,并通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查機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查機構組織開展研制現場檢查和生產現場檢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依據技術審評意見、研制現場檢查報告、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

經審評不符合規定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將審評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生產企業應當對所用藥材、飲片及輔料的質量,制劑生產、銷售配送、不良反應報告、追溯體系等負責。

第十四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生產工藝應當與批準工藝一致,并確保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合規。生產企業應當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檢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逃避、拖延或者阻礙。

第十五條 經典名方制劑藥品標準的制定,應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作對比研究,充分考慮在藥材來源、飲片炮制、制劑生產及使用等各個環節影響質量的因素,系統開展藥材、飲片、中間體、“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對應實物及制劑的質量研究,綜合考慮其相關性,并確定關鍵質量屬性,據此建立相應的質量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確定科學合理的藥品標準。加強專屬性鑒別和多成份、整體質量控制。

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嚴格的內控藥品標準,根據關鍵質量屬性明確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措施、關鍵質控點及相關質量要求。企業內控標準不得低于藥品注冊標準。

第十六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藥品名稱原則上應當與古代醫籍中的方劑名稱相同。 

第十七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藥品說明書中須說明處方及功能主治的具體來源;注明處方藥味日用劑量;明確本品僅作為處方藥供中醫臨床使用。

第十八條 經典名方制劑上市后,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及時修訂說明書。 

第十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生產銷售、臨床使用、不良反應監測、藥品上市后的變更及資源評估等情況的年度匯總結果及相關說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機構。 

第二十條 對批準文號有效期內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續考察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責任的經典名方制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批準其再注冊,批準文號到期后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經典名方制劑的上市審批除按本規定實施簡化審批外,申報資料的受理、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現場檢查、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注冊檢驗、抽樣檢驗以及經典名方制劑上市后變更等的相關注冊管理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第一批)》(100種)

 

醫谷+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簡化注冊審批管理規定的公告(2018年第27號)》原文鏈接:

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0/228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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