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藥產業經歷了30多年快速發展,已具備保障居民基本用藥的能力。但藥品產業創新能力低,產品整體質量不高。我國完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只有5種,國家一類新藥僅20余種。出現了創新藥“不新”、仿制藥水平低、專利藥靠進口、“中國制造”國外沒市場的現象。藥品行業同質化、低水平競爭嚴重,大多數企業利潤在3%左右。這些問題反映出,現行監管制度不適應現代醫藥產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藥品研發與生產相捆綁,抑制了創新,浪費了資源。
根據現行法規,申請藥品批準文號的單位必須是生產單位。我國有相當一批企業有先進生產能力,通過了GMP認證,但只能生產自己研發、獲得批號的產品。而藥品從研發到獲取批號需要巨額投入和較長的周期,很多先進生產能力只能閑置。也有一部分企業研發能力較強,但為了獲取藥品批準文號,必須投巨資興建新的、符合GMP標準的生產線,影響了研發投入,制約了創新能力提高。
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上市許可人制度(MAH),即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相分離。上市許可持有人主要從事藥品的研發,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后,可以自己生產,也可以委托給不同的生產商生產。如,輝瑞、拜耳、葛蘭素史克等企業,一般自己進行藥品研發,把生產環節轉移或委托加工。這使藥品上市許可人更加專注研發,把控產業鏈高端,使研發與生產更好地結合。受委托的生產企業更加專注生產過程,實現了產業鏈的專業化分工。上市許可人制度類似電子、服裝行業的代工生產(OEM)。
為了促進藥品產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實施鼓勵專業分工的政策,放開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的捆綁,建立上市許可人制度。
一是修改《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中的條款,確立“資格準入型”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即將藥品上市許可證頒發給那些經過資格確認的上市許可人。上市許可人必須符合從事研發的標準,可以將研發的產品委托不同的生產商進行生產。而藥品的質量、不良反應、召回等責任均由上市許可人承擔,被委托生產企業只對上市許可人負責。
二是建立藥品不良反應救助制度。藥品研發與生產脫離后,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由所有上市許可人出資建立藥害救助基金,用于藥品不良反應的救助和賠償。同時進一步探索藥害賠償的商業保險機制,多層次、多渠道保證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