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0號)發布,該規章于2014年9月29日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共六章二十八條,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全口徑統計范圍;調整了統計基本任務和適用范圍;強化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與保障;增加了統計資料公開以及統計人員素質、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規定了部門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及統計調查對象發生違法情況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了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歸檔制度。
為有效解決統計機構和各業務部門及直屬單位重復統計、多頭統計的問題,提高統計調查的權威性和數據的質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與業務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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