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全國中藥飲片聯盟采購辦公室 發出關于公開征求《全國中藥飲片采購聯盟集中采購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從11月14日起,對中藥飲片全國集采文件進行意見征求,時間截至2024年11月18日前。
此次中藥飲片集采是全國范圍的,在國家醫保局的指導下,由山東牽頭進行全國32個省市區(含新疆建設兵團),堅持需求導向、質量優先、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納入45個品種(以醫保業務編碼中藥飲片名稱為準),每個品種最多劃分為選貨、統貨兩個規格,具體品種清單見文末。通過綜合評審、競價報價兩個環節確定擬中選藥品,降幅20%以上、價差1.2倍是擬中選的關鍵因素。
山東牽頭集采由15省市擴展到全國,品種由21個增加到45個
2023年,山東首次牽頭15省市開展中藥飲片聯采,21個品種納入其中,平均降價29.5%,最大降幅56.5%,2023年9月8日,山東落地執行中藥飲片集采結果。
而此次則是2024年國家醫保局“集采提質擴面8號文”規劃的集采項目,依然由山東牽頭,但集采范圍擴展到全國,屬于全國的集采項目。此次報量的品種包括黃芪、黨參片、金銀花、當歸、紅花、麥冬、太子參等45個飲片,數量超過山東牽頭中藥飲片首次聯采的21個品種。
采購周期為1年,首年協議量按報量的80%確定
本次集采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首年協議采購量按首年采購需求量的 80%確定。采購周期內,醫藥機構優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選藥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剩余用量可按各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藥品。
申報企業須按品規申報,填報原料中藥材產地、申報品規產能和供應區域(省份)等信息,詳見《申報藥品信息一覽表》。
納入違規名單企業,部分省市不能申報供應
值得注意的是,被納入山東牽頭的省際中藥(材)采購聯盟中藥飲片集中帶量采購違規名單,且申報材料截止日仍被限制參加中藥飲片集中采購活動的申報企業,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不得將山東、山西、內蒙古、吉林通化、黑龍江雞西、安徽、福建三明、江西于都、湖南湘西、云南玉溪、西藏、青海、寧夏、新疆、新疆兵團納入申報供應區域。
評審分組確定
申報企業按照采購要求完成各項申報工作并經審核通過的視為有效申報企業,根據品規編號對有效申報企業統貨、選貨進行評審分組,一個品規為一個評審組。同一評審組,有效申報企業不足 3 家,則取消本品規采購。
擬中選藥品確定:通過綜合評審、競價報價兩個環節確定擬中選藥品。
綜合評審,入圍競價報價藥品確定
根據《綜合評審指標》(附件 5)進行綜合評審,申報企業首輪報價不得高于最高限價,最高限價根據醫藥機構填報的歷史采購價格以及市場調研數據等綜合分析確定(最高限價登陸招采子系統查詢)。以評審組為單位,按照“綜合評審指標”計算申報企業在各聯盟地區的綜合評審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四位),由高到低確定順位。排名前30%的企業確定為入圍該聯盟地區競價報價環節企業。
最高有效申報價
同評審組確定統一的最高有效申報價,由專家組參照入圍競價報價藥品首輪報價的算術平均值論證確定。同品種不同品規的最高有效申報價出現價格與質量層級不相符的情況時,原則上參照選貨評審組入圍企業首輪報價情況,由評審專家對統貨評審組最高有效申報價進行調整。
第二輪報價
各評審組所有入圍競價報價環節的藥品開展第二輪報價,第二輪報價須不高于最高有效申報價及其首輪報價,超過的視為無效報價,取消入圍資格。
擬中選藥品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擬中選藥品:
(一)第二輪報價降幅≥20%的,獲得擬中選資格。
第二輪報價降幅=(1−最第二輪報價高有效申報價)×100%
(二)入圍藥品第二輪報價≤同評審組最低申報價 1.2倍的,除第二輪報價最高的藥品外,其他入圍藥品獲得擬中選資格。
補位供應
如同評審組所有擬中選藥品產能不滿足聯盟地區協議采購量的,依次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議價談判,接受不超過同評審組擬中選藥品價格算術平均值的,補充確定為擬中選企業,直到擬中選藥品總產能達到協議采購量為止:
(一)按第二輪報價由低到高,與未獲得擬中選資格的入圍企業進行議價談判;
(二)按第一輪綜合評審得分由高到低,與未獲得入圍資格的企業進行議價談判。
如按上述規則補充擬中選企業后,仍達不到協議采購量的,按比例調減協議采購量。
若同評審組所有擬中選企業均未選擇供應某一聯盟地區的,由該聯盟地區與本地區醫藥機構報送采購需求量對應的企業,參照本采購文件規定通過協商談判確定供應企業。
協議采購量分配原則
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的藥品若在該醫藥機構所在地區的中選范圍,且在同評審組中選價格由低至高排名、位次在中選企業總數前 40%的企業(向上取整,末位價格出現 2家及以上的全部納入),該醫藥機構填報的對應協議采購量的 100%分配給該中選企業;排名不在前 40%范圍的,該醫藥機構填報的協議采購量納入待分配量。
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的藥品未在該醫藥機構所在地區中選,該醫藥機構填報的協議采購量納入待分配量。
待分配量由醫藥機構在供應本地區的中選藥品中結合樣品質量、中選價格自主選擇分配。鼓勵醫藥機構優先選擇原材料符合新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具有追溯體系、道地產區、質優價宜的中選藥品。
中選結果執行
中選企業是中藥飲片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按購銷協議在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藥機構的采購需求,嚴格按照不低于所提交樣品質量保障中選藥品供應。
各聯盟地區在聯采辦發布中選通知后,按照中選藥品及中選價格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完成掛網工作,按要求組織簽訂購銷協議并執行。若醫藥機構與中選企業在本文件發布前已有協議,且同品種、同品規協議價格低于中選價格的,仍可繼續執行原協議。
購銷協議簽訂后,采購方與中選企業不得再訂立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或提出除協議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購銷協議必須如實反映實際供應價格和采購量,采購方應根據協議的約定及時回款,不得拖欠。
聯采辦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中選藥品開展進一步符合性查驗,包含但不限于種植(養殖)基地、品種基原、質量溯源、外觀性狀、質量等級、產能供應等,以確保中選企業供應的中藥飲片質量達到投標和承諾要求。根據工作需要或受醫藥機構、中選企業委托,可開展染色、增重、摻偽、違規使用膨大劑等檢測以及成分指標檢測,有關藥品標準、有效性和安全性要求,依據國家或生產企業注冊地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執行。
中選企業出現中選藥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相關聯盟地區組織醫藥機構與其他中選企業建立采購供應關系。中選企業被取消中選資格,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聯采辦組織醫藥機構從同評審組其他中選企業中確定替補的供應企業,按替補供應企業中選價格進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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