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涉及的內容特別多,包含了醫藥企業銷售的各個模式下的行為,尤其是學術活動、接待商業、咨詢服務、外包服務、外包服務、(捐贈、贊助、資助)、無償投放、臨床研究、零售終端等內容49大項。第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的學術拜訪交流,是指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向醫療衛生人員開展有關醫藥產品的學術推廣活動。醫藥企業應當安排本企業的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從事學術拜訪交流工作,銷售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參與學術拜訪交流。本指引中“醫藥代表”的定義參照《醫藥代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醫藥企業開展學術拜訪交流活動,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醫藥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府指引以及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等關于接待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的管理規定,規范本企業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的職責及行為。(二)醫藥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醫藥代表進行備案并公示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對拜訪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醫藥企業應當督促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在允許的時間和地點開展學術拜訪交流活動。(四)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可以與醫療衛生人員溝通,提供學術資料、技術咨詢,開展學術推廣。第十三條 醫藥企業開展學術拜訪交流活動,應當注意以下行為風險的識別與防范:(一)禁止醫藥企業向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分配銷售任務。(二)禁止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干預或者影響醫療衛生人員合理使用醫藥產品。(三)禁止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假借拜訪名義索取、統計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內設科室或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開具的各類醫藥產品用量信息。(四)禁止醫藥代表和醫療器械推廣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給予醫療衛生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促使其開具醫藥產品處方或者推薦、使用、采購醫藥產品。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的咨詢服務,是指醫藥企業聘請醫療衛生人員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方法提供專業性服務,并向其支付合理報酬。第十八條 醫藥企業聘請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咨詢服務,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醫藥企業聘請醫療衛生人員進行授課、調研等咨詢服務應當基于真實、合理、合法的業務需求。(二)醫藥企業應當基于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工作經驗等客觀標準,選擇符合業務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咨詢服務。(三)醫藥企業聘請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咨詢服務,應當遵守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相關規定。(四)醫藥企業應當合理制定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的費用標準,建議根據項目規模、服務時長、專業程度等客觀條件,并參照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市場公允價格。(五)建議醫藥企業對一定周期內聘用單個醫療衛生人員的次數以及向其支付咨詢費用的總額予以合理限定。(六)醫藥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并妥善留存醫療衛生人員的服務記錄、服務成果、服務詳細內容等,以證明服務行為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等價性。(七)建議醫藥企業以銀行轉賬方式向醫療衛生人員支付服務費。第十九條 醫藥企業聘請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咨詢服務,應當注意以下行為風險的識別與防范:(一)避免以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方式向醫療衛生人員支付服務費。(二)禁止醫藥企業通過聘用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相關咨詢服務以獎勵或者誘導其開具醫藥產品處方,或者推薦、宣傳、采購、使用本企業醫藥產品。(三)禁止以咨詢服務名義向醫療衛生人員輸送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