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對過期藥品雖然有管理制度,但強制性配套措施缺失。大量過期藥去向不明,可能導致其重新回流市場,帶來用藥安全的系統性風險。今天,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敏代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加強過期藥品管理,因為過期藥不加限制丟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甚至出現局部的生化污染事件。
王敏介紹,我國《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效期管理制度”,但對于過期藥品如何處置并無規定。在無章可循的情況下,過期藥品的處理很不規范。根據調查,我國藥品約80%流向醫院,零售藥品只占20%左右,過期藥品存放的“大頭”是醫療機構。據了解,醫院的過期藥品一般是“層層退回”。醫院為了避免風險,藥品一般在近效期三個月時,就全部退回藥品供貨商,藥廠業務員再以成本價向供貨商回收。
王敏分析指出,造成近效期藥品退回管理不規范的原因:一是醫療機構尤其是大中型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環節中處于強勢地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延續業務,難以拒絕近效期藥品的退回,醫療機構也不愿自行報損處理而承擔損失;二是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采購計劃不合理,大量藥品未被使用而臨近效期并退回銷毀,造成資源浪費;三是當前衛生體制存在弊端,“以藥養醫”的現狀沒有根本轉變,醫療機構仍然占據很大的藥品終端份額。據了解,過期藥品回收后多數可能被銷毀。但究竟采用什么方式進行銷毀,操作不透明、不規范,無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據王敏介紹,家庭過期藥回收起步稍早,但也面臨渠道單一、居民參與度低等問題。據2009年的一項調查,我國居民有73.4%處理過期藥品的做法是直接扔進垃圾箱,能進行銷毀等妥善處理方式的不足20%。
為此,王敏建議國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過期藥品管理,出臺過期藥品處理硬性規定。同時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醫藥分業,營造公平的醫藥購銷環境。嘗試建立近效期藥品限制退貨、過期藥品終端銷毀制度,促進醫療機構及經營企業合理制定采購計劃,避免過期藥品再次流入非法渠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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