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體制改革司(國務院醫改辦)副司長姚建紅介紹,盡管總體上大病保險工作進展順利,但各地不平衡的狀況比較突出,進度也不一。
據悉,當前各地大病保險試點進展總體有序,但一些地區、政府部門對推進大病保險仍有種種疑慮,加之現行醫保制度存在的城鄉分割、三保(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分立等狀況,有的地方在政策啟動之初就出現與國家指導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存在“跑偏”傾向。記者了解到,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不一致:統籌層次不一致、承辦主體不一致、信息銜接不一致。
“碎片化”初現端倪
從去年8月起,發改委、原衛生部、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后,部分地區陸續出臺推行居民大病保險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多省區依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加大投入,并因地制宜采取政府委托購買服務的方法,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接大病保險。
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份制定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確定了134個試點城市,其中59個試點城市已經啟動并開始支付待遇,其他省市也正在積極制定方案,開展委托管理招投標,準備啟動實施。此外,200多個地市探索了多種形式的大病保障措施。
業內專家認為,執行伊始,醫保制度城鄉分割、三保分立等問題已經影響到大病保險,加之各地推進程度、統籌層次、籌資水平、承辦主體均存在諸多不一致現象,大病醫保的“碎片化”初現端倪,與城鄉醫療保障的一體化目標極不相符。
“六部委下達的文件雖明確了各省從實際情況出發,但當前省與省之間、省內各地市之間在制度設計上都存在差別,城鄉之間又存在二元失衡情況,制度‘碎片化’導致社會公平性、城鄉一致性難以體現,可能誘發新的社會問題,長期固化恐積重難返。”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博士王琬指出。
記者了解到,大部分省份采取市級統籌,僅吉林、西藏、甘肅、青海實行省級統籌,這是統籌層次不一致的主要表現;部分地區醫療機構、醫保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信息系統標準不一,信息資源難以聯通。一些地方甚至對保險公司使用相關信息數據有抵觸情緒,大大阻礙了信息的暢通性。
部分專家和業內人士建議,在總結試點地區經驗的基礎上,應采取突破部門利益藩籬、糾正“碎片化”傾向、加快建立完善行業監管等舉措,切實為大病家庭解憂,為社會穩定“兜底”。
王琬指出:“防止‘碎片化’,解決大病患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障體系,不能僅僅依靠大病保險。根本上講,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制度三者相結合。”
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袁序成進一步指出:“針對統籌層次,需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至少省級統一的醫療健康保險政策體系,為實施異地就醫、就診、結算等措施‘掃雷’。與此同時,強化醫保基礎工作,制定、強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通用名和商品名編碼規則。稅務部門簡化流程,對大病保險業務直接免征營業稅,減輕保險機構負擔。”
商業承辦保本微利
針對承辦主體不一致的問題,一些專家指出,在“政府自己辦還是引入商業保險”的問題上,《指導意見》明確“政府主導,專業運作”,但一些地方對商業保險機構進入大病保險的認識存在誤區。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但是,一些基層政府卻認為,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商業保險,是一種依靠行政力量強制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甚至認為“挪用了基金”。
也有主管部門、商業保險公司反映,大病保險從中央到地方的推進力度“層層遞減”,越往下政府主導的色彩越濃,保險公司、監管機構發揮作用的空間也越小。一名保險業人士坦言,大病保險的推行中,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雙通道都有不同程度阻塞,“政府部門自己割自己的‘肉’確實很難。”
對此,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認為,大病保險是準公共產品,雖由政府主導,但商業保險公司適當盈利無可非議,需建立“以豐補欠”的雙向調節機制。
作為承辦機構,陽光保險總裁李科表示,當前多數試點地區大病保險基本處于招標購買階段,在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部門要給商業保險公司預留適度的經營空間,切實落實“保本微利,共擔風險”的原則,建立動態的調整機制。當然,重視政府主導,謹慎對商業機構進行遴選也是必須的。
據悉,保險公司投標時應依據發病概率、醫療費用、人口規模等綜合因素作出科學測算,有些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竟然“拍腦門”定價。惡性競爭使得一些經驗豐富的專業健康險公司無法中標。
因此,在遴選承辦商保公司時,政府也需要權衡利弊,考慮多方面因素,并制定嚴格的合作協議。
業界人士建議,政府、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宜實行聯合辦公,將風險防控關口前移,改變存在監控盲區的被動局面,促使醫療機構加強管理,規范醫療行為。“醫療費用是個‘無底洞’,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參與,這個制度很容易走向破產。”中山大學保險系主任申曙光建議,必須采取措施,調動醫療衛生部門參與大病醫保工作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