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
經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驗,發現標示為海口市制藥廠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注射用頭孢孟多酯鈉不符合規定,批號分別為140302、150104、150703和150704,其中140302批號鑒別、酸堿度和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150104、150703和150704批號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標示為海南靈康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注射用頭孢孟多酯鈉不符合規定,批號分別為140704、141001、150401和150402,其中140704批號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和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141001、150401、150402批號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不符合規定;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發現標示為海南靈康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注射用鹽酸甲氯芬酯不符合規定,批號分別為141001、150201和150501,其中0.25g規格的141001、150201和150501批號裝量差異和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0.1g規格的150501批號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經湖南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標示為安徽同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婦科止帶片不符合規定,批號分別為140601、140604、140702和140801,均為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標示為江西民濟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婦科止帶片不符合規定,批號分別為140101、141006和150504,均為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詳見附件)。對上述不合格藥品,安徽、江西、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相關企業暫停銷售使用、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產品,并正在對該4家企業進一步立案查處。 海口市制藥廠有限公司、海南靈康制藥有限公司、安徽同泰藥業有限公司和江西民濟藥業有限公司多批次產品不符合規定,反映該4家企業在生產過程控制等質量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安徽、江西、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上述企業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符合規定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確保召回到位;監督企業暫停生產涉事品種,徹查藥品質量問題原因,針對查明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實整改。產品流入地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當地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及時將不合格藥品下架封存,并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相關召回和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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