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7日 |
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規范醫療器械命名是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使用通用名稱有助于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各方對醫療器械產品進行高效的識別,是正確使用和科學監管的前提。 二、《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醫療器械產品種類繁多、技術特點復雜、組成結構差異大,規范命名難度大,要實現對每一個具體產品的規范命名,需要建立一套以“規則-術語-數據庫”為架構的醫療器械命名系統。 三、通用名稱應具有什么樣的組成結構? 《規則》明確了通用名稱命名的基本原則是合法、科學、明確、真實,即通用名稱命名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采用專業術語及詞匯進行表述,應與產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規則》規定通用名稱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實施中,對于一些多年應用,且形成行業共識的專業詞匯,如X射線,C反應蛋白等,在通用名稱中使用也是被允許的。 四、通用名稱中的核心詞和特征詞指什么? 核心詞指向的是產品本身,如手術刀、注射器、呼吸機、人工晶狀體、生化分析儀、監護儀、敷料、支架、縫合線等。 五、通用名稱中不得包含哪些內容? 通用名稱除符合《規則》規定的相應要求外,還不應含有“型號、規格”、“圖形、符號等標志”、“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絕對化、排他性詞語”、“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等9項禁止性要求。如“KF2型生理檢測儀、體液精確引流裝置、KJ-5000型糖尿病治療儀、玄極治療儀、強心卡”等名稱中涉及的規格型號、夸張絕對化詞語、與真實屬性不符或未經科學證明的概念等將不得應用。 六、通用名稱是否能作為商標注冊? 《規則》強調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通用名稱實際上是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共有名稱,不能由企業作為獨家的商標申請注冊。 七、《規則》是否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 《規則》第九條規定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規定執行,本《規則》不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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