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公布了新制修訂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五部規章,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不少人一定和筆者一樣,在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看到不少包治百病、藥到病除,能媲美靈丹妙藥的醫療產品。只是,這些醫療產品的效果可靠嗎?是否存在夸大欺騙呢?
在新的《醫療器械說明和標簽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今后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不得含有“療效最佳”“保證治愈”“包治”“根治”“即可見效”“完全無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斷言,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性語言,以及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內容。
由此可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已經嗅到了醫療產品中的水分,新規的出臺,正是要將這些水分擰干,還原醫療產品的真實效果。不夸大、不斷言,不漫天要價,實事求是,才能讓醫療產品更好的服務于人,緩解醫患矛盾。
五部規章的修訂是件大好事,完善后的五部規章,將更加適應新時代的監管需求。新《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地方食藥監管部門應對醫療器械上產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建立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生產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多次舉報投訴或媒體曝光的企業,食藥監管部門可對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有出廠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向監督檢查的監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情形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
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力度相比醫療行業的利潤來說不夠大,對于犯錯的企業來說不夠疼。首先,被舉報和曝光的企業,肯定是出現了問題,僅僅是約談還不夠。應該給予一定期限的停業整頓,在整頓后,檢查合格才能繼續營業。其次,罰款最高才3萬實在太少。眾所周知,醫療行業是一個暴利行業,3萬元的罰款對于這些企業來說恐怕連瞧都不會正眼瞧。如果,將罰款調整到上百萬,或者上千萬,那么就能真正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再則,對不良信用企業增加檢查頻次的同時,應該還要加強黨風反腐建設,防止檢查過程中,出現的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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