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程序不規范
《精神衛生法》強調自愿原則,病人自己決定接不接受治療、什么時候出院,公安、醫療機構如果堅持認為還要繼續治療,有可能涉嫌強制醫療,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豐寧社區是一個老舊小區,派出所管轄片區包括汽車站、城中村等地區,人員流動性大,外來人口、無業人口較多。從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吳就住在這個小區。6年來,他不停地揚言要到幼兒園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蹤,以防小吳肇禍。去年,派出所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沒多久又來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兩個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對于小吳這樣的患者,要不要對其實施強制醫療?誰來把他送到醫院治療?豐寧派出所所長郭俊峰很頭疼。按照《精神衛生法》,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但是該法并沒有明確誰是送醫的執行主體,如果公安機關作為執行主體,精神障礙患者一般也不承認得病,不愿意治療,監護人沒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吳的監護人遠在湖南,如果監護人自己送小吳就醫,就要承擔治療費用,很多監護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療。像小吳這樣的患者屬于國家規定的六類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公安機關又必須對其實施管理。
此外,《精神衛生法》強調自愿原則,病人自己可以決定接不接受治療、什么時候出院。醫療機構如果堅持認為還要繼續住院治療,也需要說服患者和監護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讓其簽字后出院。這樣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責任落實等也并未明確。
“目前啟動強制醫療的程序不規范,標準也不是太明確,比如誰來送醫,醫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副隊長陳智勇說。
“什么情況可以實施強制醫療,我們自己摸索著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對那些經過鑒定,認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確危害他人行為指向性的,對其實施強制醫療。”上海市治安總隊隊長單雪偉說,即便如此,對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討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辦理主體不明確,一些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臨程序不明確。
單雪偉建議,出臺強制醫療實施辦法,明確收治過程中的各方責任主體,明確住院辦理主體,民政負責甄別身份,公安負責直接送患者到醫院,衛生指導醫院救治。
強制醫療的費用應根據患者身份來解決。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沒有參加醫保等,公安送醫時很可能面臨醫院無法收治的情況。
在豐寧社區,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幾次去寺廟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終于制服了這名患者,強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該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醫療費用,醫院不收治。為了不讓患者繼續肇禍,派出所民警自籌2000多元,讓患者住進了醫院。
一般來說,強制醫療的費用根據患者身份來解決。如果是民政救助對象,由民政給予救助費用;如果參加新農合、醫保,則由醫保報銷,重性患者還有一些民政醫療救助金。有關法律并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費用出處,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沒有參加醫保等,公安送醫時很可能面臨醫院無法收治的情況。
“由‘110’民警救助送入醫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目前沒有一個規范性政策依據,導致治療、費用、出院及其他問題,比如危重癥患者轉院簽署醫療文書、死亡善后工作等,處理時難度大。”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長李幼章說。
“不僅是經費問題,云南省沒有安康醫院,經常送都沒地方送。”郭俊峰說,去年轄區內發生了至少6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案件,這幾名患者不知道該往哪送,成了燙手山芋。有一些救助站救助過的,救助站不再接收。楚雄州公安局負責人也反映,偏遠鄉鎮路邊經常能發現一些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但是把這些人帶到公安機關不合法,也找不到監護人,無法處理。
“全國只有23家安康醫院,負責接收這些肇事肇禍的強制醫療病人,還有一些省份比如云南沒有專門的機構,造成公安沒法送,民政不接收,衛生管理系統也查不到信息,難以實施管理,缺乏治療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利于社會安全穩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視員鄧孟春說。
“對肇事肇禍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需要有一個專門的強制醫療機構來安置。公安、派出所控制了精神障礙患者后,醫院沒有專門的病區安置這些有危險的病人,這個難題就留給了派出所。比如在豐寧派出所,就需要在24小時內由4位民警不斷輪番監視病人,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國家衛生計生委疾控局副局長王斌說。
上海有所安康醫院,在《精神衛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后,其職能轉變為強制醫療所,不再是行政執行單位,成為了司法執行機構,專門收治觸犯刑法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該院面臨的一大問題,是其醫務人員屬于公務員,招進來了醫生,還需要再考公務員資格。由于工作艱苦且收入較低,難以留住人才。
患者權益難保障
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親自到法院起訴。違背其意愿將其送入醫療機構的監護人,不可能協助其提起訴訟。
《精神衛生法》重點維護三種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益、公眾不受病人危害的權益以及病人對自身健康需要的權利。該法還專章規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醫院在治療、救助精神障礙患者時的獨立性、規范性,有效減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人為因素的干擾,以此終結“被精神病”。
單雪偉認為,該法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難點。“有很多患者的監護人是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他們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該出院的時候通知監護人,監護人卻說‘病人死了再來找我’,很多強制醫療患者因此出不了院。還有監護人想當然認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房屋動遷、房屋產權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見。”上海強制醫療所為此和寶山區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設立法律援助崗位,幫助患者維護合法權益。
患者趙勇兩年前因病發傷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這一住就是2年9個月。一年多前病情穩定了,趙勇很想回家,但是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親年事已高,已有80多歲,無法照顧他,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趙勇原來種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趙勇說時不停地咽口水。監護人沒法接他回家,縣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還需要納入轄區公安機關和社區的管理范疇,但當地這方面的管理力量較為薄弱。醫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趙勇的回家之路顯得異常漫長。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認為被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是,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親自到法院起訴;違背其意愿將其送入醫療機構的監護人,不可能協助其提起訴訟;患者難以查閱復印病歷作為訴訟證據,患者依然難以完成訴訟。
上海精神衛生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醫師謝斌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現象比較少見,倒是現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辦案人員一聽說作案者患過有精神障礙,就送往醫療機構要求辦理住院,沒走司法程序就實施強制醫療。實際上,對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應該通過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訴訟和受審,則正常受審;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由法院決定實施強制醫療,一般是就放在安康醫院(或現在的強制醫療所)收治。許多國家是在監獄里開展強制醫療的服務,病情穩定后,該繼續服刑的繼續服刑,該回到社區的在社區接受強制隨訪和門診服務。這既是對強制醫療患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是對受害者和社會公眾權益的保護,還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醫療資源。
延伸閱讀
什么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精神衛生法》規定,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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