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專利品種,代表著一個領域內的創新發明,是“高科技產品”、“高附加值”、“高成本”的代名詞。之于我國中藥領域,其不僅擁有許多療效獨一無二、化藥不可替代的中藥品種,而且在臨床上,根據中醫“藥食同源”的理論,中藥不會對肝、腎造成損害,性能相對溫和,與化藥相比有不可多得的優勢。
照此說法,絕大部分中藥品種都能享受專利。但事實并非如此。與國外相比,我國專利法成立較晚,在中藥專利保護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其直接反映是目前中藥專利品種的定價普遍偏低,不像輝瑞、強生、葛蘭素史克等將專利技術成本附加在藥品價格上,我國的中藥專利產品無法體現“專利”的價值所在。
其中原因,除了企業自身對專利法的理解不夠充分、對中藥品種的獨到之處不夠自信、未能對中藥專利形成正確的理解和定位以外,筆者認為,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也是關鍵。
在日本,企業自己創新的藥品都能享受“創新產品加價政策”,且加價幅度可達60%-160%。相比之下,我國不僅缺乏這方面的機制,發改委還手握中藥產品定價權,甚至因對中藥專利品種的理解未能到位而將很多產品視作普通中藥進行定價,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中藥企業的創新能力。
誠然,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各有所長,因此,從客觀公正的角度出發,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互補的,而不應偏頗。
如果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看,科技含量高的產品無法獲得應有的價值回報,自然無法體現產品本身的價值。作為中藥產品,這種價值有兩層含義,一是療效確切,二是擁有產品本身的專利附加值。忽略這點,長此以往,我國淪為醫藥生產大國而非專利大國也不足為奇。
企業只會埋頭干活,政府就應該抬頭看路。因此,在中藥專利保護方面,除企業自身加強保護意識外,政策也應發揮引導和鼓勵作用。尤其是在中藥產品定價上,一方面,政府可參照他國成熟的創新產品定價經驗,對創新中藥產品適當加價,體現其創新價值,使企業享受創新投入的合理回報,以此形成長效激勵機制;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傳統中醫藥國際地位的提高,政府應站在國際的高度給予定價,如某產品將來打入歐洲、北美市場時應享受什么樣的價位等。唯有如此,才能通過政策這只“無形的手”對中藥產業進行合理分工,形成高、中、低不同層次的產業結構,進而推動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使得中醫藥這個碩大的寶庫能夠適應越來越認同“綠色、環保、 自然”的世界潮流,獲得它應有的國際地位。(作者系貴州綠太陽制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波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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