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0日 發布 |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和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企業生產的33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河北全泰藥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柏林藥材加工廠、內蒙古騰翔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上海真仁堂藥業有限公司、江西樟樹天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長沙市浩昇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東匯群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濟群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平安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分公司、廣西貴港市神農藥業有限公司、廣西泰嶸藥業有限公司、廣西張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海口日中天制藥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藥業有限公司、四川敬心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中庸藥業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誠藥業有限公司、陳善堂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分公司、陜西商洛盤龍植物藥業有限公司、寶雞漢方國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生產的32批次菊花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含量測定、性狀。 二、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總局。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當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后,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 附件:33批次不合格中藥飲片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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