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我給《中藥生產工藝變更指導原則》提建議
《中藥生產工藝變更指導原則》網友吐槽&意見大集合
中藥生產工藝變更指導原則,8條總體建議
【導讀】《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變更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截止4月30日截止,有網友紛紛投稿,有的提出總體建議、有的提出具體條款建議。
23條對具體條款的建議
?
1、公告中“研究用樣品的選擇原則”中提出“變更后樣品穩定性試驗,一般采用3批樣品進行3~6個月加速實驗和長期穩定性考察,并與變更前3批生產規模樣品穩定性數據進行比較。”
建議改為“變更后樣品穩定性試驗,一般采用3批樣品進行3~6個月加速實驗,與變更前3批生產規模樣品的加速實驗結果作對比,申報通過后,方可上市銷售。”,建議長期穩定性試驗在藥品上市期間進行考察。
2、公告中提出“不含熱敏性、揮發性成分的藥材或原粉增加瞬間高溫滅菌處理步驟。”
建議出臺含“熱敏性成分”、“揮發性成分”的中藥目錄,哪些成分是熱敏,哪些藥材含揮發性成分,這揮發性成分是有效成分還是無效成分,揮發性成分究竟控制到多少合適,建議有具體規定,否則針對中藥成分不明確的情況下,難以評估是熱敏與揮發性成分。對“瞬間”的描述不明確,多長時間是瞬間,應具體明確。
3、公告中“藥材前處理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不含熱敏性、揮發性成分的藥材變更粉碎的方法、設備等,但粉碎前后的粒度分布、粉碎得率等基本相同。”“變更提取用飲片的大小、形狀等,但對提取得率及藥用物質無明顯影響。”“多種藥材單獨粉碎變更為混合后粉碎,如單獨粉碎的出粉率均較高,且變更前后的出粉率、粒度等變化不大。”
建議將此三條取消,改為企業自行驗證,或者直接備案即可。
4、公告中“藥材前處理的變更分類Ⅱ類變更”中提出“藥材粉碎粒度由藥典中收載的一種粉末等級變更為藥典中收載的另一種粉末級別。”
建議將此項改為Ⅰ類變更
5、公告中“藥材前處理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原藥材或原粉增加60Co-γ射線輻照滅菌或微波滅菌。”
建議取消該項,國家已出臺《中藥輻照滅菌技術指導原則 》,建議直接按照該原則執行。同時建議國家出臺關于微波滅菌及微波干燥的相應指導原則。輻照在食品工業,微波在家用方面都大量長期使用,在藥品方面應用也較多,安全性整體較高,除部分特殊藥材外,整體上質量安全可控,不應按照三類變更進行管理。
6、公告中“藥材前處理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藥材粉碎的粒度由細粉變更為超微粉”
建議將此項改為Ⅱ類變更,若涉及毒性藥材,可考慮毒理研究。
7、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中指出“提取溶劑用量的變更,一般按照Ⅲ類變更進行研究”
中藥本身含水量就有差別,建議明確一個正常波動范圍,允許在正常范圍內變化,不做變更處理。如明確加水量的倍數建議波動不超過多少,實際生產中難以做到一升不差。
8、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藥液靜置、過濾改為離心,且藥液中的固形物含量不變。”
建議規定一個正常范圍,而不是不變,應由企業自行做驗證。
9、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不含揮發性成分、熱敏性成分的提取液,在濃縮方法、參數及受熱程度不變的前提下,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濃縮變更為每次提取液直接濃縮,在濃縮罐中混合,或相反變更。”
建議取消此項,不應算變更,現企業實際生產設備體積有限,設備裝不下多次合并液,若單次提取液放冷后再合并濃縮,受熱時間反而延長,究竟采用先合并再濃縮縮還是邊濃縮邊合并,應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做驗證。
10、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不含揮發性成分、熱敏性成分的藥液縮短濃縮干燥的受熱時間或降低受熱溫度。”
建議取消此項,縮短濃縮干燥的受熱時間或降低受熱溫度更利于產品質量,應鼓勵企業做有利于質量技術進步的工作。
11、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不含揮發性成分、熱敏性成分的藥粉及浸膏,由藥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變更為分別干燥,或相反變更。”“因生產設備規模的改變而引起液體物料靜置存放的溫度、時間,或濃縮、干燥所需總時間等參數發生變更。”
建議企業自行驗證該項。
12、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在其他工藝參數不變的情況下,變更醇沉或水沉的時間,但醇沉或水沉上清液的相對密度、固形物含量等不變。”
變更醇沉或水沉的時間同時隨季節的變化而變化,建議規定變更醇沉或水沉的時間,但醇沉或水沉上清液的相對密度、固形物含量的正常變動范圍。
13、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煎煮提取變更為溫浸提取、揮發油提取工藝變更為超臨界萃取工藝或芳香水提取工藝”
建議將該2項變更為Ⅰ類變更,有時溫浸更有利于產品質量。同時建議明確多少溫度范圍算“溫浸”。提芳香水的變更建議做為Ⅰ類變更。
14、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純化方法的變更,如由醇沉變更為膜分離純化”。
建議將此項修改為Ⅱ類變更。
15、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變更提取的溶媒濃度、次數、溫度或時間”
建議規定“變更提取的溶媒濃度、溫度或時間”正常變動范圍,如果溶媒濃度確定,只能提取某個有效成分,溫度時間本來就有個正常變化范圍。
16、公告中“提取純化的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變更醇沉/水沉工藝的主要工藝參數,如醇沉/水沉前藥液相對密度、醇沉含醇量/水沉加水量、醇沉/水沉溫度等”
建議規定醇沉/水沉前藥液相對密度、醇沉含醇量/水沉加水量、醇沉/水沉溫度的正常變化范圍,經過企業自行驗證確定。
17、公告中“成型工藝變更分類Ⅰ類變更”中提出
(1)不含揮發性成分、熱敏性成分的中藥變更干燥工藝,縮短受熱時間或降低受熱溫度,如常溫干燥變更為減壓干燥、流化床干燥。
建議企業自行驗證。
(2)口服固體制劑成型過程中原輔料的加入順序發生變更。
建議企業自行驗證。
(3)變更混合工藝步驟中混合設備類型及參數,混合均勻度符合要求。
該項本來就會在當地局備案,建議企業自行驗證。
(4)縮短制粒工藝的受熱時間或降低受熱溫度,如濕法制粒、一步制粒、干法制粒之間的變更。變更濕法制粒工藝中粘合劑乙醇溶液的濃度。
建議企業自行驗證。
(5)增加藥液普通過濾工序,或者變更藥液普通過濾的濾材材質、孔徑及過濾次數等。
建議企業自行驗證。
(6)丸劑制丸方法的改變,如泛制法、擠出滾圓法、壓制法等的改變,或由手工泛丸變更為機器制丸。
只要生產出來的丸劑,溶散時限符合標準,建議不算變更,企業自行驗證。
18、公告中“成型工藝變更分類Ⅱ類變更”中提出“藥液的普通過濾工藝變更為超濾工藝。”
建議變更為Ⅰ類變更?!?/strong>
19、公告中“成型工藝變更分類Ⅲ類變更”中提出“對藥物理化性質等有明顯影響的成型工藝方法的改變。”
建議將“藥物理化性質、成型工藝方法”明確。
20、公告中“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Ⅰ類變更工藝研究”中指出“簡述生產工藝的選擇依據和優化過程”
建議只需寫研究概述和最優過程。
21、建議取消“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Ⅰ類變更質量標準和質量研究”,按原來的標準進行項目和數據檢驗即可。
22、建議取消“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Ⅱ類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中“根據需要提供藥理毒理試驗資料”的藥理試驗,涉及毒性制劑的建議做毒理實驗。
23、建議取消“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Ⅲ類變更研究及申報資料要求Ⅲ期臨床試驗或生物等效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