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3月6號發布了,朋友圈一直在刷屏,奔走相告,紛紛點贊,似乎對于多年來一直帶著“面具”生產中藥的現狀似乎有了一個突破口,但這個口有多大?到底多少中藥企業可以鉆過去,我覺得還路漫漫,甚至對于很多企業,即便有了“指導原則”,或許仍是“死路一條”。
中藥生產工藝不一致的問題,我相信是所有中藥企業的痛,無論大企業小企業?無論銷售市值100億還是100萬?我認為每個企業都會或多或少存在著,只是多年來一直變更無門,導致很多企業“記錄造假”成常態。形成了所謂的“GMP記錄”和”真實記錄”長期同時存在,尤其在應付GMP檢查的時候,企業質量人員提心吊膽、戰戰兢兢,生怕有一絲敗露。在這樣背景下,2010版GMP、數據可靠性、計算機系統驗證各種大法層出不窮,雖然表面上很多中藥企業都在整改,甚至有中藥企業走上所謂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之路,但實際狀況如何,每個中藥企業冷暖自知。
現在好了,出臺《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盡管是征求意見,但是畢竟給了一個方向,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征求意見稿我認為寫的很好:既宏觀又微觀,既泛泛又具體,既通用又個性。。。尤其遵循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原則的規定,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原則,質量源于設計的研究思路,建立全面系統的質量風險管理體系,樹立設備是為
藥品質量服務的理念等,這些是每個中藥
企業永恒的研究話題,永遠都在為之努力奮斗的一個目標。
無論何種類別的變更,都不應引起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明顯改變。這是指導原則里面原文給出的一句話。注意,這里說的是不應引起“明顯”改變,也就是說關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不明顯”改變,還是可以接受的。這里要提醒一下:企業自己研究的結論一定是對于有效性和安全性沒有明顯改變。如果審評人員認為你對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明顯改變,那可以請審評人員拿出數據和證據,我想審評人員是無法拿出反駁的數據和證明的,所以你說對于安全性和有效性沒有明顯改變,那就是沒有明顯改變。
細讀《指導原則》的變更分類,從
藥材前處理變更、提取純化變更到成型工藝變更,均做了三個分類:
I類屬于微小變更,其變更不會引起藥用物質基礎的改變,對藥物的吸收、利用不會產生明顯影響;
Ⅱ類屬于中度變更,其變更對藥用物質基礎或對藥物的吸收、利用有影響,但變化不大;
Ⅲ類屬于重大變更,其變更會引起藥用物質基礎的明顯改變,或對藥物的吸收、利用可能產生明顯影響。
關于I類和Ⅱ類變更,是每個企業都會長期存在的,中槍率差不多可以達到100%,只不過這些變更早已通過各種方法得到了暫時解決,比如有一種叫做“記錄不體現”,比較好的做法也有到當地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按照備案后的變更工藝組織生產,反正
GMP現場檢查的時候一般也不會“死摳”你的注冊工藝和實際工藝差異比對。
關于Ⅲ類變更,是讓企業非常難受的,就拿“滲漉”這個工藝,有多少企業在用回流提取代替“滲漉”,這是一個典型的Ⅲ類變更,就算企業舍得花錢花時間去認真做,變更工藝研究、工藝驗證和中試數據、質量
標準研究、質量對比研究、穩定性研究、藥理毒理研究、臨床試驗或者生物等效性研究…….這一系列的“科學研究”,對于動輒幾十上百個普藥品種的中藥企業來說,估計賣藥賺的錢都不足以支持這些研究的基本費用。不做,可能是死路一條;做,可能也是無路可走。
對于中藥企業,這些還不是最難的,就算企業舍得花重金去認真做變更工藝研究,按照指導原則所規定的研究資料,全做下來,就算不計成本,從時間來說,最快幾年是需要的吧?時間和費用花了,還不確定變更是否能夠通過。我想對于中藥大多數品種來說,老板是很難舍得這些成本的。結局或許又是不了了之,維持原樣,繼續帶著“面具”生產中藥。
首先,“工藝核查”,如果真的按照“四個最嚴”的指示精神,我說100%可能有些夸大,但90%的中藥企業都難逃一劫,接著品種停止生產,按照《指導原則》進行工藝變更研究,這又是個“死結”。停止生產,何來盈利,又哪來的利潤去做研究呢?結局,或許又是不了了之,維持現狀。
以上說法為本人臆想,請勿對號入座,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接下來,對《征求意見稿》說點個人想法,提建議,我們是認真的:
1、明確地方監管部門備案制,讓中藥企業可以看明白,比如對于I類和Ⅱ類變更,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必須接受備案,并可以現場核查,在監管部門的監管下摘掉“面具”,如實生產、如實記錄;(因為你接受備案企業是這么生產,你不接受備案企業也是“偷著”生產,其實結果是一樣的,所以還不如開個口,給一個改過的機會)
2、備案之后,企業真實生產記錄,也避免了膽戰心驚、提心吊膽,其實更有利于后續工藝變更的研究。在生產過程持續研究、完善工藝、積累數據、穩定性考察,該做啥做啥,待條件成熟,上報資料,通過后走批準流程;
3、現在某些地方存在一種現象,地方監管部門推到省級監管部門、省級監管部門推到國家監管部門。。。層層推諉,企業左右為難,這個問題上,必須從行政命令上給予明確要求,不得推諉扯皮;
4、面對錯誤,接受現實,工藝和裝備,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進步和改善的,現在還在堅持十幾年前的“注冊”工藝一定是“對”的,本身就不科學,當初申報工藝的研究資料其實更少,尤其對于中藥,我見過大部分中藥的煎煮第一煎都是2小時,憑什么?
5、中藥提取純化過程,是研究不明白的,研究明白了,那就不是中藥了。并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用科學來解釋,否則也就不會有哲學了。
中藥提取純化,很難用那么多完美的原則去要求,很多政策出發點都很好,只是有些來的太急太快,當一個人努力也無法達到的時候,可能也就喪失努力的動力,順其自然,愛咋咋地吧!
一致性評價+工藝核查+工藝變更,這個組合拳打出去,有多少中藥企業吃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