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3日 |
第25號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斌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真實、科學、可靠和可追溯,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指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或者驗證的過程。 第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依法原則、倫理原則和科學原則。 第五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臨床試驗前準備 第六條 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明確的試驗目的,并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以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當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 第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包括產品設計(結構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預期用途以及適用范圍、適用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檢驗、動物試驗以及風險分析等,且結果應當能夠支持該項臨床試驗。質量檢驗結果包括自檢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注冊檢驗合格報告。 第八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準備充足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研制應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 第九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 第十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與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就試驗設計、試驗質量控制、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申辦者承擔的臨床試驗相關費用以及試驗中可能發生的傷害處理原則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臨床試驗應當獲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還應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批準。 第十二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受試者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確定的倫理準則。 第十四條 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條 申辦者應當避免對受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等臨床試驗參與者或者相關方產生不當影響或者誤導。 第十六條 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參與臨床試驗的補償措施,誤導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第十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通過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八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者應當及時向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及時通報申辦者、報告倫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 臨床試驗過程中,如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請求偏離、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應當在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后方可繼續實施。 第二十條 應當盡量避免選取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智力障礙人員、處于生命危急情況的患者等作為受試者;確需選取時,應當遵守倫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附加要求,在臨床試驗中針對其健康狀況進行專門設計,并應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條 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研究者應當充分向受試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說明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包括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等。經充分和詳細解釋后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 知情同意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以及對事項的說明: 第二十三條 獲得知情同意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條 知情同意書應當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訂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書在試驗過程中有修訂,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執行前需再次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報臨床試驗機構后,所有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如受影響,都應當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受試者有權在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并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四章 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六條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未在境內外批準上市的新產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經醫學證實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時應當先進行小樣本可行性試驗,待初步確認其安全性后,再根據統計學要求確定樣本量開展后續臨床試驗。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二十九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同期進行。其試驗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第五章 倫理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當至少由5名委員組成,包括醫學專業人員、非醫學專業人員,其中應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非醫學專業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法律工作者,一名為該臨床試驗機構以外的人員。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評估和評價該項臨床試驗的科學、醫學和倫理學等方面的資格或者經驗。所有委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準則和相關規定,并遵守倫理委員會的章程。 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倫理委員會應當遵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倫理準則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事先通知,參加評審和表決人數不能少于5人,做出作出任何決定應當由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審議試驗方案以及相關文件,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第三十四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應當由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負責建立協作審查工作程序,保證審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時性。 第三十五條 倫理委員會接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申請后應當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蓋章,并附出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專業以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 第三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本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受試者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時間書面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該項臨床試驗。 第三十七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留全部有關記錄至臨床試驗完成后至少10年。 第六章 申辦者職責 第三十八條 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申辦者通常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申辦者為境外機構的,應當按規定在我國境內指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申辦者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有關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并負責組織開展臨床試驗所必需的培訓。 第四十條 申辦者應當根據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特性,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選擇試驗機構及其研究者。申辦者在與臨床試驗機構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前,應當向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其決定是否可以承擔該項臨床試驗。 第四十一條 研究者手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第四十二條 申辦者在組織臨床試驗方案的制定中不得夸大宣傳試驗用醫療器械的機理和療效。 第四十三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申辦者得到影響臨床試驗的重要信息時,應當及時對研究者手冊以及相關文件進行修改,并通過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申辦者應當與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第四十五條 申辦者對試驗用醫療器械在臨床試驗中的安全性負責。當發現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者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對繼續試驗的批準情況時,申辦者應當立即通知所有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并做出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 申辦者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的,應當在55日內通知所有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的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對暫停的臨床試驗,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不得恢復。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辦者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申辦者應當保證實施臨床試驗的所有研究者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發現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遵從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和臨床試驗方案的,應當及時指出并予以糾正;如情況嚴重或者持續不改,應當終止試驗,并向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四十八條 申辦者應當為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以及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在診療活動中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四十九條 申辦者應當對臨床試驗承擔監查責任,并選擇符合要求的監查員履行監查職責。 第五十條 監查員應當有相應的臨床醫學、藥學、生物醫學工程、統計學等相關專業背景,并經過必要的培訓,熟悉有關法規和本規范,熟悉有關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非臨床和同類產品臨床方面的信息、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 第五十一條 監查員應當遵循由申辦者制定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查標準操作規程,督促臨床試驗按照方案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第五十二條 申辦者為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可以組織獨立于臨床試驗、并具有相應培訓和經驗的核查員對臨床試驗開展情況進行核查,評估臨床試驗是否符合試驗方案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核查員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的重要性、受試者數量、臨床試驗的類型以及復雜性、受試者風險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于嚴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辦者應當在獲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當向參與試驗的其他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通報,并經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該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申辦者若采用電子臨床數據庫或者遠程電子臨床數據系統,應當確保臨床數據的受控、真實,并形成完整的驗證文件。 第五十六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保證在臨床試驗前已制定文件,明確協調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職責分工。 第五十七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組織制定標準操作規程,并組織對參與試驗的所有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醫療器械使用和維護的培訓,確保在臨床試驗方案執行、試驗用醫療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 第五十八條 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申辦者應當保證病例報告表的設計嚴謹合理,能夠使協調研究者獲得各分中心臨床試驗機構的所有數據。 第七章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職責 第五十九條 臨床試驗機構在接受臨床試驗前,應當根據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特性,對相關資源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臨床試驗。 第六十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照與申辦者的約定妥善保存臨床試驗記錄和基本文件。 第六十一條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六十二條 臨床試驗前,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申辦者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遞交相關文件。 第六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確保參與試驗的有關工作人員熟悉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原理、適用范圍、產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裝要求以及技術指標,了解該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和安全性資料,掌握臨床試驗可能產生風險的防范以及緊急處理方法。 第六十四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所有臨床試驗參與人員充分了解臨床試驗方案、相關規定、試驗用醫療器械特性以及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職責,并確保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入選標準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在協議約定的試驗期內,按照相關規定安全地實施和完成臨床試驗。 第六十五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將試驗用醫療器械只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研究者應當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未經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或者未按照規定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不得偏離方案或者實質性改變方案。但在受試者面臨直接危險等需要立即消除的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事后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六十七條 研究者負責招募受試者、與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談話。研究者有責任向受試者說明試驗用醫療器械以及臨床試驗有關的詳細情況,告知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并取得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簽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第六十八條 研究者或者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不應當強迫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加試驗。 第六十九條 研究者在臨床試驗中發現試驗用醫療器械預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時,應當和申辦者共同對知情同意書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按照相關工作程序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受影響的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對修改后的知情同意書進行重新簽名確認。 第七十條 研究者負責做出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在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時,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保證為受試者提供足夠、及時的治療和處理。當受試者出現并發疾病需要治療和處理時,研究者應當及時告知受試者。 第七十一條 在臨床試驗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立即對受試者采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書面報告所屬的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并經其書面通知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相應的倫理委員會以及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對于死亡事件,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向倫理委員會和申辦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七十二條 研究者應當記錄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發現的器械缺陷,并與申辦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書面分析報告,提出繼續、暫停或者終止試驗的意見,經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倫理委員會審查。 第七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將臨床試驗數據準確、完整、清晰、及時地載入病例報告表。病例報告表由研究者簽署姓名,任何數據的更改均應當由研究者簽名并標注日期,同時保留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可辨識。 第七十四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確保臨床試驗所形成數據、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準確、清晰、安全。 第七十五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接受申辦者的監查、核查以及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全部記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派檢查員開展檢查的,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發現風險超過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經得出足以判斷試驗用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結果等,需要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時,應當通知受試者,并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同時按照規定報告,提供詳細書面解釋。必要時,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十七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申辦者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要求改變試驗數據、結論的,應當向申辦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七十八條 臨床試驗結束時,研究者應當確保完成各項記錄、報告。同時,研究者還應當確保收到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與所使用的、廢棄的或者返還的數量相符合,確保剩余的試驗用醫療器械妥善處理并記錄存檔。 第七十九條 研究者可以根據臨床試驗的需要,授權相應人員進行受試者招募、與受試者持續溝通、臨床試驗數據記錄、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等。研究者應當對其授權的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形成相應的文件。 第八章 記錄與報告 第八十條 在臨床試驗中,研究者應當確保將任何觀察與發現均正確完整地予以記錄,并認真填寫病例報告表。記錄至少應當包括: 第八十一條 臨床試驗記錄作為原始資料,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作更改時應當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十二條 申辦者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與臨床試驗相關的信息,內容包括: 第八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要求,驗證或者確認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臨床試驗報告。多中心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包含各分中心的臨床試驗小結。 第八十四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當至少包括臨床試驗概況、臨床一般資料、試驗用醫療器械以及對照用醫療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集、不良事件的發生率以及處理情況、方案偏離情況說明等,并附病例報告表。 第八十五條 臨床試驗報告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第八十六條 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意見、注明日期并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印章后交申辦者。 第九章 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 第八十七條 申辦者應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的規定,對試驗用醫療器械作適當的標識,并標注“試驗用”。 第八十八條 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記錄包括生產日期、產品批號、序列號等與生產有關的記錄,與產品質量和穩定性有關的檢驗記錄,運輸、維護、交付各臨床試驗機構使用的記錄,以及試驗后回收與處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九條 試驗用醫療器械的使用由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負責,研究者應當保證所有試驗用醫療器械僅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在試驗期間按照要求儲存和保管試驗用醫療器械,在臨床試驗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與申辦者的協議對試驗用醫療器械進行處理。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并記錄。研究者不得把試驗用醫療器械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 第十章 基本文件管理 第九十條 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申辦者應當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臨床試驗基本文件按臨床試驗階段分為三部分:準備階段文件、進行階段文件和終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第九十一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臨床試驗結束后10年。申辦者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無該醫療器械使用時。 第九十二條 臨床試驗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評價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本規范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基本文件進行檢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第九十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倫理審查申請審批表等文書的格式范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本規范不適用于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第九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發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
四川省醫藥保化品質量管理協會組織召開
2025版《中國藥典》將于2025年10月..關于舉辦四川省藥品生產企業擬新任質量
各相關企業: 新修訂的《中華人..四川省醫藥保化品質量管理協會召開第七
四川省醫藥保化品質量管理協會第七..“兩新聯萬家,黨建助振興”甘孜行活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兩新工委、省市..學習傳達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專題會議
2025年4月22日,協會黨支部組織召..關于收取2025年度會費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在過去的一年里,..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