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改革。
此前,我國的基本藥物制度主要參考安徽模式建立,采用“雙信封”的評價辦法。在此次國務院新出臺的意見當中,仍然沿用了“雙信封”的評價辦法,但對其中的商務標評審做出了修訂。
商務標評審由原來“價格最低者中標”,變為“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突出了質量在基藥招標當中的重要性。此前,各地在基藥招標實踐當中已有所嘗試,但此次意見是正式對“雙信封”制度做出了調整。
值得關注的是,為保證基本藥物的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意見特別提出“基本藥物采購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鼓勵通過設立省級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等方式優化支付流程,確保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拖欠貨款的問題,一直困擾基本藥物的配送和供應,造成一些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藥物。為解決這個問題,意見強化了行政力量的干預,鼓勵設立省級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來優化支付流程。
“但這項措施,很可能是好心辦錯事。政府為醫療機構支付基本藥物采購的貨款,那么一旦出現藥品的安全事故,政府要不要承擔責任?”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認為,本來貨款的支付屬于市場行為,應該通過市場手段解決。
行政力量對基本藥物采購干預的加強,不僅在于貨款的支付上,還體現在基本藥物的定價方面。
意見指出,對經多次采購價格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對獨家品種試行國家統一定價,也可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根據采購數量、區域配送條件等,直接與生產企業議定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
有醫藥行業人士指出,如何理解“價格基本穩定”,是三年還是五年價格不變?況且,如果一些地方能夠招到更低的價格,為什么不允許?而一旦實行統一定價,這些問題都是需要解決的。
此外,基本藥物目錄也一直備受關注。意見再次確定了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的原則,新版目錄將于今年公布。考慮到之前實踐中各地的增補情況,新目錄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200種左右的藥物。而新的意見也更加嚴格了目錄外藥物的增補權限。
意見要求,省級政府增補品種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各項政策,要從嚴控制增補數量,不得將權限下放到市(地)、縣(市、區)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增補品種時,要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當地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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